关于发布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相关要求,根据《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体系
注册在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由我局受理。我局将组织核实及推荐工作,经核实并同意推荐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至滨海新区科技局指定受理机构。企业在申请认定前应无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失信惩戒对象。
二、申报范围
(一)2022年认定,2025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22开头);
(二)除上述到期重新认定以外的有意向申报高企认定的企业;
(三)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高企;
(四)由外省市迁入的有效期内高企。
重要提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入库条件的企业(主要条件: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等),在申请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原则上应当获得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
三、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企认定、更名或重大变化、整体迁入相关工作,在截止日前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截止日分别为:
(一)高企认定办理截止日期为9月8日;
(二)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高企,本年度两个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8月29日与11月28日。
(三)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的,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组织材料
1.高企认定(含到期重新认定)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及申报工作,务必保证材料完整、准确、清晰,并将系统中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企业应报送2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正副各1本,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放在正本材料中。参考格式见附件1,研发费用辅助账格式一、格式二企业可任选其一,见附件2.1和2.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滨海新区),并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用承诺书》(见附件3)。纸质高企申报材料内容必须与高企管理系统完全一致。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1)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见附件4)文件执行(适用证明事项包括“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登录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不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2)非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2.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报备,按照《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企业名称变化,经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适用于简单更名。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
(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适用于重大变化,除提供上述简单更名所需的相关材料外〔提交材料(1)—(4)〕,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
3.高企迁入
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区的,应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承诺书》(见附件6)及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
(3)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
(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
(5)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
(二)企业报送材料
企业向我局提交上述材料时,应附《企业情况表》(见附件7,除高企简单更名和整体迁入外均需提交)电子版文件,确保《企业情况表》中内容与材料一致,随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三)组织核实和推荐
1.高企认定、重大变化
我局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表》(见附件8);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赴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因企业在天津市外实际经营等原因无法实地核查的企业,可采取视频核查等方式),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实地核查表》(见附件9)上如实记录,签字后留存备查;对核实、实地核查后同意推荐的,我局将按类型、分批次汇总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实地核查汇总表》(见附件10),连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以现场或邮寄方式报送区科技局指定受理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实地核查汇总表》涉及企业推荐意见应当一致。
2.高企简单更名
我局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对核实后同意推荐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推荐表》(见附件11),将《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推荐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以现场或邮寄方式报送区科技局指定受理机构。
3.高企迁入
我局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对核实后同意推荐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推荐表》(见附件12),将《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推荐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以现场或邮寄方式报送区科技局指定受理机构。
五、有关要求
(一)关于财务中介机构和专项报告赋码的相关要求
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如实出具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相关内容)。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等要求,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上传至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2023年7月1日起,经登记并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首页需标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二维码。
(二)关于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要求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三)关于强化过程监管的要求
企业应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将自动丧失申报资格。企业应在申报材料中以书面形式作出信用承诺(申请认定、重大变化企业使用附件3,简单更名企业使用附件5,迁入企业使用附件6),申请认定企业应在高企管理系统上传合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和《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自查表》。
区科技局将会同有关单位通过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对事中抽查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不予认定;已认定的企业将提请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
特此通知。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科技局联系电话:022 25605296
受理机构地址: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4611号东疆管委会B810室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科技局 2025年8月7日